2023-11-27 02:13:15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召开业主大会,商议物业服务公司事宜,是继续续约还是更换物业公司。
如果更换物业公司,可以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物业公司来投标。
采取招标形式评选新物业公司的,可以到当地房管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援助,协助业委会进行物业招标的评选。同时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以示公平、公正、公允
物业服务招投标有相应的管理文件(各省市建委颁布,可以到地方房管部门查阅)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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