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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4:51:06

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一、建设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 招标 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 违约金 支付办法及 违约责任 。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禅让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态慧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目前应执行《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屯50292-1999),不宜公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测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过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 (一)鉴定的一贺闭局般方法 其目的在天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方法包括: 1、对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 2、对设计图的复核; 3、对影响安全性指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尺寸复核,主体结构布置调查等); 4、对材料质量的调查; 5、对工程建设中管理与变更信息的调查。 (二)鉴定必须的资料。 该类鉴定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料(应包括所有的修改及变更); 2、施工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施工日记、分部分项检验资料); 3、地质资料; 4、监理资料; 5、变更指令。

二、房屋质量保证金怎样收取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质保金不超过3%的规定

法律主观:

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可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5-1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咐扒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格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约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以参照执行。不是硬性规定的,一般是5%,也有10%的,没见过10%以上的。项目工程质冲链量保证金按项目工程价格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补充质量保证金是信用记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用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信用录会员在合作过程中违反规则时,需要扣除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处罚。“质保金”是证明对自己的服务质量信心之外,更是对外宣传形象的最有力的工具,而且也能让合作伙伴更放心。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保散简孙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四、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要求,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有开发商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二五年一月十二日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中对建设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一下是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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